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睢宁县戈义货运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324MA21WRGH01,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戈圩村小邱组。

经营者:戈义,男,****年**月**日出生,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慧。

被申请人:周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睢宁县戈义货运服务部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周帅名下的苏C×××××号汽车一辆;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睢宁县戈义货运服务部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周帅名下的苏C×××××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周帅负责保管,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查封登记于担保人戈义(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名下的苏C×××××号中型栏板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戈义负责保管,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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