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方洲,男,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沂市经济发展局(新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

法定代表人方卫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魏方洲因诉新沂市经济发展局(新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行终2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魏方洲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至13日在再审申请人家门口设置岗哨行为违法,原审裁定对该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未进行审查。请求本院:1、撤销一、二审裁定;2、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在卷证据,2018年4月27日,魏方洲曾以原新沂市粮食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18)苏8601行初525号。在该案中,魏方洲在诉状及调查笔录中陈述“从2016年6月发现原新沂市粮食局对其实施监视、跟踪、阻止、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一直持续至2018年2月25日。诉讼请求为“1、判决确认新沂市粮食局滥用职权(拦卡堵截、跟踪、监视居住、窃取个人信息等)干预原告司法案件申诉活动、个人活动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行政赔偿”。生效行政裁定已经认定其所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裁定驳回魏方洲的起诉。在本案中魏方洲仍将上述案件中包含的行为再次提起诉讼,原审裁定驳回魏方洲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魏方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魏方洲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生安

审 判 员 黄 河

审 判 员 唐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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