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1号院2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高雨春,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雨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