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城镇南岗工业区新塘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雷长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英斌,男,1966年5月12日,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行,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凤城镇环城东路中段金山角浙江商城楼盘一层9、10、11、12号门面、三层13号至46号商铺。 负责人:章文炳,系该行行长。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英斌、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2021年7月23日,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