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邵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赵丽,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洋,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安亚太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雅敏。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邵志杰以被申请人中安亚太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亚太)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安亚太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1年8月12日,邵志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安亚太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申请人邵志杰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中安亚太的破产清算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邵志杰撤回对中安亚太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贤华 审 判 员 李丽丽 审 判 员 王益平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姚 敏 书 记 员 姚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