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金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成与被执行人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王金成执行款合计23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涛未履行任何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提供,已于2021年6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涛所有的车牌号为黑C59D75号车辆一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涛名下无房屋,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通过网络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及其它财产性权利。上述事实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未给付申请人王金成执行款合计2375元,经网络查询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王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查封财产能够处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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