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太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孙文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枣庄市黄尨洞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熊耳山黄龙洞景区。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枣庄市熊耳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老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超,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胡太辉与被告李**、孙文伟、枣庄市黄尨洞旅游有限公司、枣庄市熊耳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胡太辉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新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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