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长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城南新区城南大道。

被执行人:王永杰,男,1993年12月生,住江西省寻乌县。

审理经过

长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永杰罚金一案,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729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王永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永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8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永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2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2、2021年4月9日、4月29日、6月3日、7月20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永杰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账户财产情况。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王永杰名下有网络资金368.1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其名下有一辆2009年登记的车牌为赣B×××××长安汽车,但查询不到下落。

3、委托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永杰不动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查询,被执行人王永杰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记录;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王永杰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

4、向被执行人王永杰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杰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到位368.1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9631.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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