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
负责人:毛志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延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兰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姜亚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延龙、杨兰超、姜亚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依照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提供的被告杨延龙、杨兰超、姜亚辉住所地,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亦不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最终无法向被告送达,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