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钟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号,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追缴钟凯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82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钟凯负担受理费669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扣划被执行人钟凯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账号08×××om的款项91.1元,用于扣减本案其应负担的受理费669元、执行费50元。本院另案委托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登记信息及到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调查其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钟凯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款项外,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受理费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兰兰
审判员 罗泽伟
审判员 黄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俊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