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阮海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聪聪,浙江万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浙江万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四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高荣,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浙江尤里卡机电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经中路2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933941419(1/1)。 法定代表人:阮小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晓,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阮海兵与被告王四清、第三人浙江尤里卡机电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阮海兵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阮海兵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案属于立案后当事人自行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海兵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阮海兵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75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存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迷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