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肖晓敏,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圣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圣生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5.637324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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