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光熙,男性,****年**月**日出生,住绥棱林业局。
被执行人王海艇,男性,****年**月**日出生,住绥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光熙与王海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海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