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湖南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 法定代表人:谭凯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丹,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颖,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亚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冯筱琼 书记员徐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