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瑞豪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前三村。 法定代表人:李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瑞豪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豪公司)与被告赵志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被告赵志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瑞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工资57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5日,原告与济南普利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陈沟村等8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七标段)劳务分包给原告。后原告自己雇佣工人施工,并发放工人工资。本案被告赵志国并非我单位雇佣工人,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时,被告赵志国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与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仲裁请求早已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仅以我单位没有提交2015年的工人工资表为由,裁决我单位向被告支付工人工资,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赵志国辩称,我们不认识瑞豪公司,是张痴、马强找我去的陈沟村修生产路的项目干活,工资220元/天,平时给一部分,项目完工后结算总账,但后来欠5765元工钱至今未付,马强有记工本证明欠我们工钱,我们一开始找过马强、张痴和潘志峰要钱,他们都说还没拿到钱,我们不知道给谁要钱就打了12345热线,12345说让我们找劳动部门,这个部门就转给了劳动仲裁委,当时只知道项目的总承包是济南华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普利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瑞豪公司都是劳动仲裁委后来给追加上的,我们没有告瑞豪公司,但瑞豪公司违法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应协助我们向下追查到底谁把我们的钱扣下了,把我们的工钱给我们。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涉案的长清区双泉镇陈沟村等8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七标段)的总承包单位为济南华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华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了济南普利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后济南普利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瑞豪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长清区双泉镇陈沟村等8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七标段)劳务分包给瑞豪公司,该分包合同中第1.3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田间路、生产路、绿化及图纸设计范围内涵管工程等劳务作业(包清工作业)”、“第1.4劳务分包作业工期:本工程自2014年开工,2015年竣工。”。瑞豪公司承包双泉镇陈沟村等8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七标段)的劳务后,自2014年8月份开工至2015年8月份完工。项目完工后,济南华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普利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瑞豪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均已经结算并付清。 赵志国等人经马强招聘在长清区双泉镇陈沟村等8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七标段)工地从事道路施工工作,劳动仲裁阶段马强陈述及其提供的记工本记载,赵志国报酬为220元/天,共计工作57天,已支付6000余元,尚欠5765元至今未付。 后,赵志国等人为欠付报酬向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劳动仲裁委作出济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4号仲裁裁决书,以瑞豪公司未能提交证据“否认申请人于2015年3月份开始在其分包的长清区双泉镇陈沟村等8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七标段)工地从事道路施工工作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由,依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裁定由瑞豪公司支付赵志国工资5765元。瑞豪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赵志国未起诉。 诉讼中,瑞豪公司提供齐守利、齐鲁鲁的事由为“双泉镇陈沟等8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款”、“双泉陈沟七标项目款”、“双泉七标工程款”、“长清双泉陈沟村等8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七标段)工程款”的收据及对应的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其公司将陈沟村等8村土地治理项目七标段的施工分包给了齐守利、齐鲁鲁,且已将工程款项支付给了齐守利、齐鲁鲁父子二人,赵志国认可其干活的现场管理人员为齐守利夫妻二人,但认为瑞豪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本案中,长清区双泉镇陈沟村等8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七标段虽然确实由瑞豪公司承包施工,但赵志国等人并非由瑞豪公司招用,赵志国等人亦自认受马强或张痴招聘到第七标段修生产路工地,报酬标准及如何发放亦是与马强、张痴约定,并称施工现场由齐守利夫妻管理,不认识瑞豪公司的人,即赵志国等人与瑞豪公司之间既无建立劳动合同的合意,亦未形成具有人身附属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其关系亦不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仲裁委适用《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认定由瑞豪公司支付赵现民工资,明显不当,故对瑞豪公司主张与赵志国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据此不支付赵志国工资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济南瑞豪农化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赵志国工资5765元; 二、驳回济南瑞豪农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取5元,由济南瑞豪农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君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刁梅冬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