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并支付保全费。 证据及认 定情况 当事人户籍信息、逾期明细表、还款明细表、借款凭证、《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补充合同。以上证据均予以认定其效力。 裁 判 理 由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邹拓未按期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邹拓提供房产作为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的抵押权已设立,现被告邹拓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有权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保全费系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付,且合同中亦有明确约定,此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公告费、律师费的相关证据,对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公告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 判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 主文 及迟 延履 行后 果 一、 邹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 042 978.65元及相应的欠息(计算至2021年5月22日的欠息为111 228.94元;自2021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 邹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保全申请费5 000元; 三、 如邹拓未履行第一、二项判决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有权对邹拓提供抵押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 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 034元,减半收取20 017元,由被告邹拓负担。 权利 义务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 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