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洞县彬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兴唐寺乡王村0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4MA0HD1R08H。

法定代表人:贾武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艳香,女,山西晨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志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柳林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洪洞县彬阳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丑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洪洞县彬阳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艳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志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洪洞县彬阳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运费300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17年3月份,主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等业务,原告指派监事李增智负责公司具体业务的开展。2020年4月14日李增智经人介绍给被告拉煤,并安排了七、八个大车,用了两天的时间,从中阳金锣镇拉煤到霍州兆光电厂,并给被告拉了17车煤炭,共551.24吨,结算运费30053元。李增智应被告要求,将所有运输票据邮寄到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许诺三天内将运费全部结清,原告静等收款,过了数日,被告未按约打款,李增智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被告将李增智微信删除、电话拉至黑名单,拒绝与原告联系。综上,原被告系合法运输关系,原告信任被告在其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为其安排车辆运送电煤,被告却不信守承诺,逾期一年多拒绝支付运费,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辩称

被告高志亮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洪洞县彬阳运输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高志亮既未答辩亦未出庭质证,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辩论、质证等权利。对原告洪洞县彬阳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洪洞县彬阳运输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运输明细一份、李增智书写的便签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洪洞县彬阳运输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九份,经审查,本院对行驶证复印件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李增智与被告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本院认为,该证据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晋L****A号、晋L****B号、晋L****C号、晋L****D号、晋L****E号、晋L****F号、晋L****G号、晋L****H号、晋L****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洪洞县彬阳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洪洞县彬阳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足以证明其拉煤情况及运费结算情况,故原告洪洞县彬阳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洪洞县彬阳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洪洞县彬阳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