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正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中段魏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7880606735。
法定代表人:牛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1)豫0403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正顺化工有限公司、彭蛹的银行存款10129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