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合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庆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张合发与被告李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合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庆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合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庆章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2.判令李庆章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暂计8,669.7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李庆章承担。事实与理由:李庆章向张合发出具借条3张,根据借条显示,分别为2018年3月26日向张合发借款现金20,000元,2018年5月30日向张合发借款现金20,000元,2018年5月31日向张合发借款现金30,000元,以上合计向原告借款70,000元,张合发已完成出借任务,到期后经多次催促,李庆章仍置之不理,现维护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李庆章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合发与李庆章于2014年左右认识。李庆章因资金紧张多次向张合发借款,具体如下:2018年3月26日,李庆章向张合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合发现金20,000元”;同年5月30日,李庆章向张合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合发现金20,000元,到2018年6月30日还清”;同年5月31日,李庆章向张合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合发现金30,000元”。上述三份借条均有李庆章的签字捺印。 上述证据有张合发提供的借条3份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张合发提供的借条三份及开庭笔录可证实,李庆章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合发借款2万元,张合发将2万元现金交付李庆章;又因需要买泵又向张合发借款5万元,张合发根据李庆章的指示向卖方完成了交付,上述借款共计7万元整,现张合发请求李庆章偿还7万元借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对2018年5月30日2万元借款的部分,逾期利息应自载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即2018年7月1日起计算;对于其他两笔共计5万元的借款,因两份借条中的还款期限已无法辨清,故该部分的逾期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7月6日起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李庆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合发借款本金70,000元; 二、李庆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合发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3元,由李庆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