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龙国海,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三穗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龙国海犯污染环境罪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86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国海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