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隆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解放中路109号西城美苑中心会所。 法定代表人:曾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洁,女,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赵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隆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隆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隆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隆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宋秀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倩倩 书 记 员 张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