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被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审理经过
刘某、程某与杨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程某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程某、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魏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廓 书 记 员 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