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长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红星,长子县南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花,长子县南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