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故城镇。
法定代表人:张春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故城县某公司与被告王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冀1126民初72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故城县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