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跃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王星杰,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跃军与被告王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靳春营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吴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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