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军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杨亮,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军奎诉被告杨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军奎自收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金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孔博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