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甜甜,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朔州市平朔木瓜界铁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开发区穆寨路东(科苑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双柱,董事长。
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朔城区平朔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王祥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平朔木瓜界铁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48元,减半收取计15674元,由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