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繁昌县勇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皖02民终7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繁昌县勇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繁昌县勇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经线下调查该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前往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财产线索。现已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受霞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02执1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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