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亚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专科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皖0181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亚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三万六千二百二十元予以没收(已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亚成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亚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亚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5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9)皖0181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亚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亚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