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孝义市鑫辉德月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563575414R。 法定代表人:张×。 被执行人:张×,现住孝义市居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的(2020)晋1181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孝义市鑫辉德月贸易有限公司、张×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孝义市鑫辉德月贸易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叶×2841917元及2020年11月23日止的利息139176.07元,并支付以28419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 二、被执行人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5564.5元由被执行人孝义市鑫辉德月贸易有限公司和张×共同承担。 四、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执行费32211元,由被执行人孝义市鑫辉德月贸易有限公司和张×共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征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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