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华澳信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89号1层B1433。
法定代表人:惠悦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宏景泰和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许伟。
第三人:北京劲松职业高中,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住欣家园102号。
法定代表人:郭延锋。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华澳信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景泰和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劲松职业高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北京华澳信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华澳信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