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汉学,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
被告:王**,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崔汉学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崔汉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10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双方约定2020年2月25日还款。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崔汉学提供的被告王**住所地信息未能向被告王**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王**的其他联系方式通知被告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崔汉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晋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