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为民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
被执行人:陈文敬,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执行人:赵明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执行人:李焦红,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文敬、赵明明、李焦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焦红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执行中申请人与2021年7月16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执行人李焦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7995010014088348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