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桂东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被执行人曾长宝,男,江西省宁都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追缴被执行人曾长宝罚金一案,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桂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长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措施:

1、向其户籍地及现住地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无家属代为签收已退回。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曾长宝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对其名下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3、向被执行人曾长宝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曾长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桂东县人民法院(2015)桂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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