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莱州市方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正豪,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大河贝生态息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么丽娜,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莱州市方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大河贝生态息园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市方磊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大河贝生态息园有限公司在莱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3执2556号一案中的执行款7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以7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市方磊石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大河贝生态息园有限公司在莱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3执2556号一案中的执行款70000元。冻结期间,不准支取。 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371元,由申请人莱州市方磊石材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春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松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