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余佳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湘061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佳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21年7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余佳维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佳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截止至2021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4个并余72分;2020年10月因生产质量问题被扣2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余佳维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一次劳动改造扣分情形,但情节较轻,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佳维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瞿  武  贵 人民陪审员 (院印)陈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黄  含  未 书 记 员 李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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