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国本,男性,1957年01月08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裴雷,男性,1981年05月27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周琪远,女性,1981年05月17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国本与裴雷、周琪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裴雷、周琪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8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艳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