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孟文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苏雨军申请执行孟文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豫1403民初682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孟文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苏雨军劳务费6488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被告孟文站负担。因孟文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雨军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孟文站银行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对上述存款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孟文站名下有车牌号苏C×××××帕萨特汽车一辆,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因年份已久,申请人不要求法院查封该车辆。 3.2021年4月12日通过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孟文站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4月14日通过沛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孟文站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7月9日,通过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孟文站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9日,通过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孟文站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孟文站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403民初6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孟文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苏雨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书强 审判员 何瑞卿 审判员 陈金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