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润梅,女,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

被告:杨社堂,男,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润梅与被告杨社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润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社堂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润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向原告丈夫借款10000元,约定几个月内还款,但一直未偿还。2019年原告丈夫病故,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还款期限,原借条撕毁。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杨社堂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条原件;本院依职权调取证人证言2份。上述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核,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及其丈夫(已病故)原在镇原县方山乡岔口街道做纸活生意,被告在该街道经营小百货门市部。2015年被告因买车需资金向原告丈夫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丈夫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几个月就还款,但一直未偿还。2019年农历12月21日原告丈夫病故,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没钱偿还,于2020年1月20日向原告重新出具12000元借条一份,其中含被告自愿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00元,再未约定利息,并承诺于2020年农历5月26日前归还6000元,剩余6000元于2020年农历11月26日归还,双方将原借条销毁。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丈夫依约给被告提供借款,在原告丈夫去世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利息约定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20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杨社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李润梅借款本息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社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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