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蕲州支行,地址: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中心街45号。
代表人徐媛,该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炜,男,该行信贷管理经理。
被告陈春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张天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审理经过
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蕲州支行与被告陈春秋、张天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蕲州支行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还清欠款,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蕲州支行申请撤回对与被告陈春秋、张天翠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蕲州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蕲州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