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褚凡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稳(系褚凡超妻子),女,住新沂市。 被告: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褚凡超与被告郑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郑波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恒涛 审 判 员  肖 伟 人民陪审员  熊程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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