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褚凡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稳(系褚凡超妻子),女,住新沂市。 被告: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褚凡超与被告郑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郑波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恒涛 审 判 员 肖 伟 人民陪审员 熊程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