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金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成,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大街385号。
法定代表人:华俊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立,男,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邱士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金凤与被告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公司、邱士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金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金凤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