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长勇,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正果,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新。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403号裁决书,依法受理罗池申请执行贵州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李登林贵州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执行罗池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保全费3520元,律师代理费3万元,仲裁受理费、处理费1328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数次网络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车辆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40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