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耀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殷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刘耀鸿与殷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殷霞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对其所在的社区进行了走访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爱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