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刘跃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金丽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跃德与被告金丽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刘跃德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跃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刘跃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刘跃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