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发华。
被执行人:娄佰善,系个体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发华与被执行人娄佰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发华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306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石民初字第3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执行费700元(未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