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咏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雄,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婵之云服装店,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17号。
经营者:周富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上海婵之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金大道103号。
法定代表人:郑丽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冉,该公司事务专员。
审理经过
原告曾咏梅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婵之云服装店、上海婵之云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咏梅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曾咏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