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慧,女,1973年11月26日,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诚贤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信中北街16号院2号楼5层524。
审理经过
原告张慧与被告北京诚贤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慧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仪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