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

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392Q。

负责人:孙守杰,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立新,任该行风险管理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该行客户部副经理。

被告:张国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诉被告张国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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