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仁怀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韩怀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8日移送强制执行韩怀波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韩怀波应缴纳罚金3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以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韩怀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立即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